老年人居住建筑模式划分
理想的老年人居住建筑应该是允许老年人自由且独立的生活,并提供必要的协助,而不应该一切包办,否则反而会降低老年人的活动能力、加速老化过程。
老年人居住建筑模式划分的依据是老年人所需社会服务支援的程度。1986年,国际慈善机构(HTA)制定了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分类标准:
a类:非老年专用或用作富有活力的退休和退休前老人居住的住宅。他们有生活自理能力,因而可独立生活在自己的寓所中。
b类:可供富有活力,生活基本自理,仅需要某种程度监护和少许帮助的健康老人居住的住宅。
c类:专为健康而富有活力的老人建造的住所,附有帮助老人基本独立生活的设施,提供全天监护和最低限度的服务和公用设施。
d类:专为体力衰弱而智力健全的老人建造的住所。入住者不需要医院护理,但可能偶然需要个人生活的帮助和照料,提供监护和膳食供应。
e类:专为体力尚健而智力衰退的老年人所建的住所。入住者可能需要某些个人生活的监护和照料。公用设施同d类,但可按需另增护理人员。
f类:专为体力和智力都衰退,并需要个人监护的老人所设。入住者中很多人生活不能自理,因而住所不可能是独立的,可为住者提供进餐、助浴、清洁和穿衣等服务。
g类:入住者除同f类外,还有患病、受伤的,临时或永久的病人,这类建筑中所提供医疗和护理的应是注册医护机构,住房几乎全部应为单床间。
除此之外,各国根据本国的具体国情,相应规定了老年人居住建筑模式的划分标准。
国外老年人居住建筑模式种种
各国老年人居住建筑模式与该国对老年问题的政策、制度有关,同时也与其文化背景有关。
(一)美国的老年人居住建筑
早在60年代末,美国已进入老年型社会。1980年,美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超过了30岁及以下的青少年人口,占人口比重的11%。其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则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处于西方文化的大背景下,美国老年人的独立性很强。美国老年人居住建筑模式主要有3种类型:
1、独立式老年人住宅 满足有自理能力的老年人的需求,一般为普通住宅和老年人专用住宅,后者多数是带厨卫的一室户,平面紧凑,采用标准构件,造价经济,总体布局上注意将老人住宅群布置在社区中心附近,结合社区服务设施、社交场所、医疗中心及交通设施。
2、集合式老年人住宅 有专门的服务人员提供老年人所需服务,一般不包括医疗和护理。住宅内有方便、安全的社交娱乐场所和公共食堂等各类设施,并有完备的保卫和报警系统。
3、护理型老年人住宅 提供全面的护理和医疗服务,建筑按无障碍设计。卧室卫生独立,起居室和厨房共用。按照所提供护理程度的高低,又可分为养老院和护理院两类,护理院的医疗护理设施较养老院更加完善。但该模式不太受欢迎。
(二)瑞典的老年人居住建筑
瑞典是继法国之后,于1890年第二个进入老年型的国家,也是当今世界上老年人口比重最大的国家,预计到2025年将达22.29%。瑞典拥有完善的社会福利制度。其住房政策以扶助老年人独立生活为目标,同时尽最大努力满足老年人长期居住在一个他们熟悉的地方和环境中的意愿。老年人居住建筑模式主要有:
1、普通住宅 瑞典88%的老年人拥有自己的私宅或租房。这与该国老年人有较强的经济能力相关。居住普通住宅的老人由社会福利委员会提供看护、帮助和其他服务。
2、年老者专用公寓 是设立在普遍公寓中的老年人专用住宅单元,室内设备为适应老年人专用而设计,还配备管理人员,老人生活可依靠社会服务机构上门服务。
3、服务住宅和家庭旅馆 内设多套居住单元,每套单元都有厨房、浴室,住宅内还有公共食堂,老人可集体用餐,设医务室和各种报警系统。
4、老人之家 这类住宅典型的单元是一个单人房间,带一个盥洗室。许多还建有公共餐厅、公共休息室、图书馆和健身房。在60、70年代,老人之家曾大量发展,但居室多为双人甚至多人。
5、公立养老院、老人慢性病房 由地方政府提供,原来的老人慢性病房以医疗为目的,1979年后,出现以康复为中心的单人房化的新型慢性病房。
(三)前苏联的老年人居住建筑
前苏联在20世纪初,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占9%,早已跨入老龄化国家行列。前苏联把国家保障制度作为宪法基础,用立法形式建立起统一的国家保证金制度。老年人住房及设施有两大类:
1、公寓式 分为普通型和护理型两种,功能组成包括居住空间、公用设施、日常生活服务设施和管理人员行政用房。居住部分作为独立的居住单元来处理,单元内生活条件接近家庭环境。
2、普通型公寓有单人间或双人间,以双人间为主,组合成居住单元。每单元10-11个床位,有餐厅、图书阅览室、体疗室和医疗设施等。
3、护理型公寓供需要医疗护理的老年人居住,居住房间按单人或双人间设计,每个居住单元按30-33个床位设计,每1-2个单元设1个服务性厨房和配餐间,每2-3个单元设1个护士值班室。
4、成套式 每套住户1-2人,内有特殊设备方便老年人生活。提供一系列服务用房,包括医疗健身室、医生护士室、洗衣房及管理人员办公室等。
(四)日本的老年人居住建筑
1970年日本正式进入老年型国家的行列。1995年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14.37%。其养老模式在参照西方发达国家的同时,注重本国孝敬老人的传统,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以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医疗保健为主要内容的养老体系。
日本提倡老年人和家人住在一起。老年人居住建筑模式主要有:两代居,即日本在公共住宅里设计的适合于老少多代共居的大型居住单元,对厨、厕、门厅和居室分隔功能都做了相应考虑,对多代人生活方式和生活规律上的差异在室内空间上做了相应处理。还有养老院,又称为老人之家,分为公立(养护老人之家和特别养护老人之家)、低费(轻费老人之家)和完全自费(收费老人之家)3种,老年人可根据自己各方面的条件和经济情况进行选择。
(五)新加坡的老年人居住建筑
80年代中期新加坡成为老龄化国家。新加坡实行以强制储蓄模式为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称为公积金制度。对老年人具有较好的社会保障职能,通过各种优惠政策鼓励多代同居或父母与已婚子女近邻居住。开发出多种类型的“多代同堂组屋”,其空间关系基本相同,分为主体房和单房公寓,以起居室连通,两户既分又合,适应两代和谐共处。这种模式延续了亚洲人两代以至多代同堂的文化传统。
此外,各国都成立了一定的专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设施和机构,多以社区为单位,主要模式有两种:一种是被动式的,为老年人的日常生活如就医、购物、健身等提供便利。另一种是主动式的,可入宅提供饭食、洗澡、打扫、购物和医疗服务。
这些机构和设施与具体的居住模式有机配合,形成一个完善的老年人居住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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